2014年4月22日 星期二

奢侈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相關規定(2014年04月)

自4月10日起換屋3個月內限時辦竣戶籍遷入。
財政部日前公布最新解釋令,民眾因換屋需求而同時擁有2戶自用住宅,且都沒有出租或做營業使用,於出售其中一間房屋後,於訂約日起必須要在3個月內將戶籍遷至最終留定的住宅內,才可免徵奢侈稅。這項新規定於4月10日起適用,不溯及既往。
財政部舉例,甲君單身,於2011年6月1日購得A屋,也辦妥戶籍登記,持有期間沒有出租或營業行為(符合自住條件),基於換屋需求,於2012年1月1日購入B屋,並在同年6月1日出售A屋(符合1年內出售其中一屋),則依據財政部最新的解釋令,甲君必須在2012年6月2日起3個月內將戶籍由A遷入B屋,即適用2年內售屋免徵奢侈稅規定。

藉成年子女名義出售房地規避特銷稅當心受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最近查核發現,甲君於99年12月購買座落彰化市房地,於100年9月贈與其23歲兒子乙君,乙君旋於同年11月出售該房地,因乙君持有期間僅2個月,經該局深入查核,甲君因聽信他人建議,將其持有未滿2年之不動產贈與符合自住條件免課徵特銷稅之兒子乙君,再藉由乙君銷售不動產以規避特銷稅,案經該局追查資金流向,發現出售價款確實係由甲君收取,乃依實質課稅原則,按不動產銷售價格500萬元補徵特銷稅75萬元並處罰鍰。

農地移轉免徵奢侈稅相關規定
虎尾稽徵所表示: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農地,移轉時未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者,請於銷售時向農業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農業使用證明,提供國稅稽徵機關查核,如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第1項(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或第38條之1得不課徵土地徵值稅者,可免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透天房地部分樓層供營業或出租使用申報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方式
如透天厝僅一樓供營業使用或出租,應課徵特銷稅。惟透天房地如部分樓層符合特銷稅條例第5條第1款規定,僅部分樓層供營業使用或出租,因一般樓房各層之用途原則上不受他層之影響,是銷售時准按供營業使用或出租樓層比例(以供營業使用或出租樓層合計數占透天樓房實際總樓層數非謄本所載比例計算課稅),以利徵納雙方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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