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22日 星期二

申報102年個人綜合所得稅財產交易所得者,請注意

下個月即將進入了報稅的月份,在此提醒在102年度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如有出售房屋,其所得需納入綜合所得稅的財產交易所得申報。

依國稅局在102年度的財產申報需注意的計算情況有:

情況一.
個人已提供稽徵機關已查得納稅人交易實際成交金額、成本及費用者,
則依規定核實認定房屋交易所得。其計算方式如下:
1.實際房地總成交價額-(原始取得之成本+因取得、改良及移轉房屋而支付之一切費用)
=財產交易所得餘額
2.財產交易所得餘額*房屋及土地比例(如說明一)=房屋部分之財產交易所得
合併當年度其他各類綜合所得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

情況二.
個人未依前點規定申報房屋交易所得未提供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或原始取得成本,或稽徵機關未查得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或原始取得成本者,
稽徵機關應按下列標準(豪宅及一般住宅)計算其所得額。

  • 2.1 如符合在臺北市或新北市,房地總成交金額新臺幣8千萬元以上,在臺北市及新北市以外地區,房地總成交金額5千萬元以上者(指豪宅),稽徵機關僅查得或納稅義務人僅提供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而無法證明原始取得成本者其計算方式如下:
   實際房地總成交金額*房屋及土地比例(如說明一)15%出售房屋之所得額


  • 2.2 除前款規定情形外(指一般住宅),可按往年以房屋評定現值之一定比例計算其所得額

國稅局呼籲,所得稅法施行細則雖規定,未申報或未能提出證明文件者,稽徵機關得參照財政部訂定財產交易所得之標準核定,惟個人申報相關交易所得,如僅按該部核定標準申報,經稽徵機關查獲實際成交價額、原始取得成本及費用者,亦應按實際查得資料,重新計算所得課稅(也就是除了豪宅外,也可以照往年以房屋評定現值申報,但如果稽徵機關能查到實際的成交價及成本等,納稅人就要重新計算) ,如符合同法第110條規定之漏報或短報情事者,並得處以罰鍰,請勿因疏忽或誤解規定而申報錯誤,造成嗣後補稅甚至受罰之困擾。

說明一
上述房屋及土地比例是以下列方式之一做分算:
a. 如能提示個人買進及賣出時之契約書、收付價金憑證資料,則可核實計算房屋部分之交易所得
b. 如未劃分或是僅劃分買進時或賣出時房地之各別價格者,應以房地買進總額及賣出總額之差價,按出售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土地公告現值+房屋評定現值))之比例,計算房屋之交易損益。

資料來源:
財政部102年度個人出售房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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